《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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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去从事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以下人员: 1、高层管理者,掌握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掌握大量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如 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 5、重要信息员,掌握各种调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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