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是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所以,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依法当属无效。 双方约定不购买社保可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基于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二)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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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问题法律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计入养老统筹基金;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费用;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无需缴纳;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费用;职工应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社保,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购买五险的,为劳动者买五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利,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社保,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不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管理部门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的,不补缴的话,可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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