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在承包期内,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机动地。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解决人地矛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严禁非法占用机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变机动地的使用性质。机动地在依法使用之前,应当由农户暂时承包耕种,不得荒芜。机动地的收入应当纳入集体资产管理。(2)依法开垦的新地。在符合开垦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情况开垦新的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解决人地矛盾。(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承包方交回的土地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依法将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另一种情况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根据家庭人口的变化、就业情况以及家庭的收入水平、收入的稳定性进行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需要耕种承包地,又不愿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自愿将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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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能调整承包地的,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调整。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自然灾害严重破坏承包地、依法征用承包地后没有要安置补助以及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不过调整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并且范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1.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包括: (1)只有遇到因自然灾害承包地严重毁损的特殊情形,才能个别调整承包地; (2)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只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进行调整,更不能在全村范围内打乱原承包地重新分配、承包; (3)允许个别调整的承包地只限在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4)个别调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地不得调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包括不得依《农忖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个别调整。2.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调整会直接影响农民基本生活的。能否调整,还要看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是否同意调整,不同意的,也不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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