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规定只要是合法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都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妇98天产假基础上,再享受延长产假六十天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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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产假为158天。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时间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到生产后两个半月,河北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延长产假6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河北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为158天。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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