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时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2、休息权: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都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至少应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3、加班的流程控制:加班首先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用人单位有提出加班建议与审核批准加班的权利,在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在取得工会和用人单位批准后,可加班。 4、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而无需和员工及工会协商。对于紧急情况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
针对劳动者特殊工作时间适用的原则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4、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5、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7、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总的原则要有利于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宽处罚原则,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从宽处罚; 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双重减免原则,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是特殊防卫过当主体。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