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处的提供担保的,应该是承担债务的公司,无论是一二情况的吸收、还是新设合并,总有公司要被注销的,如果担保了,在注销前也会清算的,就像这法条里第一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会有体现的。这也是我的个人意见,这个问题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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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担保无效,因为此时法人资格已经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公司注销没有经过依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注销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注销后为他方作出的担保是没有效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担保责任。清算组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后,清算组应当以公司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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