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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家赔偿中需要建立强有力外部监督制衡

2020-09-17 23: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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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回复

专业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被要求赔偿的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按照法律规定,确认不了违法侵权,就跨入不了赔偿的门槛。因此,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这就等于扫除了国家赔偿路上的第一只拦路虎,极大地方便了赔偿请求人,也充分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的思想。”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深有感触地说。 北京律师刘某洪认为,在整个国家赔偿中都需要贯彻权力制衡理念,从而彻底解决国家赔偿难的问题。 据刘某洪介绍,我国的国家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而法院自己也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且是赔偿大户,法院不仅要对自己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赔偿,而且要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查封、违法执行等进行赔偿。特别是近年来,个别地方法院乱查封、乱执行情况时有发生,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极大,比如有些执行人员与评估人员、拍卖人员相互勾结,低价贱卖被执行人财产,对于这些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要赔偿,但是如果法院不赔偿,谁来管? 记者查阅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这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某坦言:“这也是一种监督制衡,但它是内部的,难免出现自己人管自己人的问题。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对赔偿请求人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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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例如行政诉讼就是一种外部监督手段,当事人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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