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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审判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联系机制有何作用?

2020-06-02 2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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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03 回复

专业分析:

首先,要切实保障媒体依法报道法院审判活动。一方面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允许媒体采访和报道,对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配合,如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案卷材料应允许媒体查阅、提供新闻通稿等等。另一方面,法院也不应当是被动的接受监督,更要主动地接受监督,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建设法院网站、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法院发展特约记者、举办访谈节目等措施,保持与媒体的双向沟通,及时就社会关注的问题主动发布信息,进行澄清、解释、说明,通过这种渠道既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便于正确引导媒体舆论,避免小道消息满天飞,甚至以讹传讹酿成负面舆情。 其次,建立审判监督与舆论监督常态化的衔接机制。舆论监督这种外部监督方式的存在,其根本的作用还是在于督促司法体系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因为只有前者才是司法规范化的常态。所以,要将司法系统内部的审判监督与来自媒体的外部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舆论监督转化为审判监督的工作机制。一方面,要从制度上畅通媒体向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反映舆论的渠道,人大、检察院和承办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善于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中甄别舆论中所代表的民意、民情、民声,对确有错误的裁判通过质询、抗诉、再审等法律途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和处理。另一方面,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相应建立起了舆情监测和阅评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情动态,对涉及自身的舆情应当及时梳理、编辑、报送,法院领导根据舆情信息组织原审判执行部门、审监庭、研究室等进行分析研判。如舆情所反映案件、事件不真实、不客观或存在恶意炒作,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予以澄清、说明,主动应对;如舆情所反映案件在审判执行中确有错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自我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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