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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回复
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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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保全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2、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并赔偿损失。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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