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被侵犯名誉权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这里,“侵权行为地”一词有了新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大致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范畴。当以上两地都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时就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了。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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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害名誉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进行取证。申请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通过法院调取的IP地址、注册ID、上网时间等记录的分析,可确定或基本框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从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当中就可看出,这类行为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只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违法犯罪行为。侵权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侵害名誉权的取证方式: 1、公证取证。当事人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 2、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当被侵权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的,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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