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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时主张,但有些重复的费用不能在两个案件中同时主张。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交强险在医疗费方面赔偿限额为10000元,如两人医疗费加一起不足10000元,按实际发生赔付,如两人医疗费加一起超10000元,按10000元赔付。(注:医疗用药需医保范围内)如伤者有定残的,按定残级数和当地伤残补助标准,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伤残补助费,伤残用品费用,误工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最高限额100000元,100000元以内的赔付实际发生的数额。在交强险保险金额内按比例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险和肇事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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