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拆迁过程中的损失即企业拆迁补偿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经营用房的市场价格赔偿。企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对象只能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企业是承租人的话,那么只能是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自建的地上物有权获得补偿。 2、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赔偿。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 3、不可移动设备的损失补偿。对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 4、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安装调试费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 5、人员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费用补偿。异地迁建厂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对于停止经营的,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6、停产停业造成的订单违约损失补偿。订单损失应当出具正式法律文书证明,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解约损失证明效力最高,被拆迁企业不能随便与客户约定中止订单的赔偿协议,否则拆迁人或征收人不予认可。 7、停产停产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补偿。被拆迁企业应当证明投资数额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的利润损失。 8、其它与拆迁有关的损失补偿。如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广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驻外机构停产期间的必须开支等等。 以上这些赔偿项目的数额需要根据被拆迁企业的具体情况核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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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装修费、安置费、搬迁费、因搬迁机器设备发生损失的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工费、解聘员工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我国法律暂时没有统一的计算方式,各地的补偿标准不太一样,计算方式也有差别。有的地方以被征收拆迁的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如南京对于非住宅征收造成停业的,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百分之八的补偿。有的地方按照企业的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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