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主要有两种类型: (1)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一句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这个规定看起来貌似受损害的只可能是银行而非企业,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银行之间可以协调联动机制,将相关企业骗贷或者超值抵押的行为信息发布到业务联网上,达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规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贷款损失的可能。这样一来,有过“前科”的企业再想贷款就困难了。 (2)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企业重复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重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条件。 其二,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设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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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种类有: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动占有为担保的抵押形式;权利抵押是指以各种财产权作为抵押物对象的抵押;财团抵押,是指以企业全部财产为整体,担保债权的抵押形式;共同抵押,又称一般抵押;最高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协议,在最高限度内的债权。
抵押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3、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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