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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于2008年3月因病去世那时我才20岁还不懂当时父亲留下两套房产一套是他自己买的还有一套是我的后爷爷留下的(也就是说他并不是爸爸的亲生父亲)但我判给了爸爸后来爸爸死了但姑姑说她有权继承那套房因

2019-03-28 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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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军律师

2019-03-28 回复

专业分析: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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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的父亲于2008年3月因病去世那时我才20岁还不懂当时父亲留下两套房产一套是他自己买的还有一套是我的后爷爷留下的(也就是说他并不是爸爸的亲生父亲)但我判给了爸爸后来爸爸死了但姑姑说她有权继承那套房因,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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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父亲去世如果该房子属于夫妻共有的母亲没有权处置房产,该房产是根据继承的人数进行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首先要确定父亲有几个继承人,在财产分割之前所有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共同共有的,要想把房产的产权过到自己名下需要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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