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离婚有两个途径: 一: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一方提起诉讼离婚。 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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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进行缺席判决时,也要查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的,一般准予离婚;但如果是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是已经宣告死亡的,法院不需要查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三年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具体是指: (1)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共同生活。 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有分居的意愿。这种愿望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双方的,但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需要或者因出差、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的分居意愿。 (3)分居的期间需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2年以上。 如果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得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时间相加。对分居2年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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