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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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3、因工外出期间,但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5、故意犯罪的; 6、醉酒或者吸毒的; 7、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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