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样赔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害人对被告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设备辅助费、丧葬费等,刑事案件需要注意两点。 1、受害人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不受理因上述两点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