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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形:被告人生病、逃脱、下落不明的。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重大疾病的,或者起诉后被告人逃脱的,或者在自诉的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的情形,有如下几种: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第二、被告人脱逃的;第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第四、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五、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第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第七、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八、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另外,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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