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抵合同的登记手续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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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未登记如果是不动产抵押则抵押合同不生效,如果是动产抵押则抵押合同就生效,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动产抵押没有登记的,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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