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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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办理登记结婚需要准备以下证件: 1、当事人双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双方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相关材料。满足结婚条件需要办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携带上述材料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经工作人员核对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情况,可以准予登记,领取结婚证。
补结婚证需要如下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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