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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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原则有: 1、企业集团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企业集团名称可以有简称。 2、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子公司可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参股企业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3、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名称。在经营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于签名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己,否则,在经营活动中会有很多不便,也会给秩序带来混乱;企业应当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的企业名称,由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企业名称登记可防止不正当竞争,侵犯利益。经核准登记后,享有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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