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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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未就责任免除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无效,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条款无效; 3、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4、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无效; 5、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超出了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无效。 6、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无效,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再此限。
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如下七个:主体无效。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超过了担保期限;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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