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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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标准: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范围的确定: 1、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 3、财产保全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的,所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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