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必须明确,在拆迁补偿中只是作为参考,补偿可以通过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裁决。协商完全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是否依据评估报告完全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可以看出,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协商的参考。当协商不成时,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裁决,但是,要明确,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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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拆迁的行政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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