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房改房是福利分房,带着政策性照顾的特点,售房单位也不能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的利益。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这一观点,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前提下,由夫妻双方内部竞价的方式决定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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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改房的分割:如果房改房已取得所有权,并且登记在双方的共同名下的,那么为夫妻共同所有,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按规定房产属于父母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如果是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只是部分所有权,那么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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