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房改房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所购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 解决房改房继承问题的关键应为审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积蓄,由夫妻一方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尽管享受了其前妻(夫)的工龄折扣仍应作为其一方的财产而非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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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改房的分割:如果房改房已取得所有权,并且登记在双方的共同名下的,那么为夫妻共同所有,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按规定房产属于父母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如果是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只是部分所有权,那么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婚前购房离婚分割情形有: 1、一方婚前全款购房的,不参与分割。 2、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购房一方取得房产,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3、婚前双方共同购房的,双方按出资比例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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