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赔偿之前自己辞职对赔偿没有影响的,用人单位仍要依法支付各项赔偿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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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选择继续在职的,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医疗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企业可暂不支付,在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劳动关系终止时再支付,但是有一点要注意,除非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已到达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医疗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才完全不用再支付,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可等比例减少支付。如果在此之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仍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该两笔费用,要知道该两笔费用的支付标准是按照当地统筹地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工资是每年都在上涨的,也就是说越往后该费用越高。此外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鉴定之后再辞职可以,不影响申请工伤待遇。劳动者自愿辞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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