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规定,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第194条规定,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据此,如果是因为对方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准许。如到时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您认为公安机关有不作为的嫌疑,可以向警务督察投诉。
针对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具有哪些条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暂缓行政拘留执行的条件如下:被拘留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拘留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暂停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被处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暂缓执行,提出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