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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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多次进口同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只需要进行一次顶你估计,并提交危害化学品的有关信息即可。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1)分类和标签信息; (2)物理、化学性质; (3)主要用途; (4)危险特性; (5)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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