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8条、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该债务提出主张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 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针对再婚后购房一处;房价全款27万;从母亲那借20万有欠条;请问离婚后这笔房产要怎样分配?谢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婚后父母购房离婚后的分配具体如下: 1、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否则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享有房子的所有权。 4、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房屋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因此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此套房产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过错的,原则上平分。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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