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孩子更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女孩子该产假前标准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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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是有工资的,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生育津贴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有两种,具体如下: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在未进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为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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