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有哪些呢?(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例如一眼缺失、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 (二)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动对功能有一定影响。例如一指缺失、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一耳听力下降、一眼低视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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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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