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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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情形下无效:二手房买卖合同主体不适格的;合同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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