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受保护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有偿民间借款的利息应在借款使用后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不得提前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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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一、出借方明知道借款方借款用于非法用途而将钱借给他的。 二、属于高利贷的。属于高利贷的,高利贷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比如下列情形: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借款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五、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订立借款合同的。 六、企业之间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
民间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主要是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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