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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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有: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行政监督形式:1、执政党;2、权力机关;3、司法监督;4、内部监督;5、公民监督;6、社会舆论监督。
监察机关检查程序;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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