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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如下: 1、离婚案件一般应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吐火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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