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r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人民群众根据土地法的这一条规定应该能够知道任何宅基地都在县政府的审批范围之内,所谓的转让、卖不仅仅没有取得宅基地,实际上还可能是违法行为。国家在一部分地方搞了试点,允许转让宅基地,但是依法使用宅基地的原则是不变的,不过是把县政府批准换了一种说法,如果不符合规定,既不能批准更谈不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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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的条件如下: 1、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转让方有超过一套的宅基地,好多家庭都有几处宅基地; 3、受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没有宅基地; 4、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
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同样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一般而言,如果交易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没有违反地方有关限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如果交易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那么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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