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2010年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定于6月7日开始,并实行常年受理。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和居住;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3.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但是获得市委、***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一、第二点的户籍条件限制;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可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按规定申报;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到市房管局一层政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受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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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城区居民户籍,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的时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实际住宅面积。 2、或者是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时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福州公租房申请需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除此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A型保障对象: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8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7.2万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含集体户)(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B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9.6万元,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含集体户)(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单身人员须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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