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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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陪护费赔偿标准:工伤职工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赔偿;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赔偿;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则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赔偿。 工伤属于他人侵权造成的,除向工伤保险基金请求生活护理费外,还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护理费,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元/天)×护理人数(人)×护理期限(天)。 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但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工伤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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