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因竣工报告争议的办法 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解决竣工报告争议的法律依据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可做参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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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竣工日期纠纷,我国规定一般以承包人上交工程的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是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被修改后通过验收的,竣工日期是验收后的日期。如果没有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则应该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
双方可以进行和解、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工程计算纠纷处理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遇到不同的纠纷结算时还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分相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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