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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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上考虑。不值。起诉的时间成本、准备诉讼的精力、为此的花费、败诉的风险,都不值得去做。退一步海阔天空,吃一堑长一智,诸如此类的安慰我就不赘言了。精神上考虑。或许值。你觉得自己什么都没做错,它就是不对,不能让做错的人还得利。就算败了,也不会花费很多钱,至少向它宣告,它的不当行为不会被顾客漠视。况且在你准备诉讼的过程中,你本身也多学习了一些知识,也是赚了。
别人造谣名声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对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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