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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不能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 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4、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5、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有争议的; 6、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遗嘱继承公证手续如下:继承人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人员认为继承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公证员对公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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