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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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影响如下: 1、舆论压力:法院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将会被曝光; 2、限制商业行为:法院将会联系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保、行政审批等方面给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将被限制,失业发展将会受到阻碍; 4、消费受限: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也不能购买奢饰品、房地产等生活非必要商品。
行为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会坐牢,除非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则有可能需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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