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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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是对证人出庭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是有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规定。前者是在审判阶段,后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前者由法院决定,后者由检察院决定等。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 1、民事诉讼是民事案件的诉讼,刑事诉讼是刑事案件的诉讼; 2、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的,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参与; 3、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的,也就是由检察院的公诉人进行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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