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参照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使是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也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既然业主强烈反对该经营行为,同时该医院又不能出示合法手续,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业主可以向房管局投诉,也可采取民事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批准的情况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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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得随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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