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申请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办理程序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②村委会调查落实→③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④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⑤报县民政局审批→⑥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⑦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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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办理监护人证明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是: 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本; 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般情况下,孕妇生产是需要有准生证明的,拥有准生证明才能给孩子上户口。夫妻双方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户籍地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开具无子女证明信。之后男方到乡级计生办或街道办盖章。接着男方再到县计生办或者区计生办盖章。携带男方证明信、女方的无子女证明信、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女方户籍处的街道办事处或乡级计生办就可以办理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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