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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手续(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户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事务所或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事务所或町人民政...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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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户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移到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书;(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住房的,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收入包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四)属本市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关于廉租房资格由上可知。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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