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拥有最终的裁决权,但是,否定调整岗位行为有效性必须以不干预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为限。在目前情况下,这个界限还较为模糊,而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理由也多种多样,给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更加激化了纠纷。我们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着眼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过度干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固有权利。因此,我们认为,考量对劳动者岗位调整的行为,必须在双方充分协商谅解的基础上,考虑其是否符合合理性、必要性、及时性的要求,并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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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合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变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2、变更具有可预测性; 3、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能胜任所变更的岗位; 4、合同变更是企业经营实际必需; 5、所变更岗位与原来岗位具有相关性。
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是可以变更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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