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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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办理房产证,并且房子没有备案登记,卖方是可以将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进行变更,将登记名字变更为开发商的名字,相当于开发商和买方重新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 如果已经办理了备案登记,只是没有办理房产证,需要还清贷款办理完房产证后才能进行出售。
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买卖方式包括:暂时没取得房产证,但如果权属及位置明确,在将来是可以取得房产证的。那么签订的转让合同就没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在约定期内无法办产权证,那即使已实际交付,也要承担合同无效或根本违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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