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制定《合同法》的同时,海峡对岸的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修正其施行了60多年的民法债编,并于1999年4月21日正式公布。修正案吸收台湾多年判例及学说的发展成果,一改台湾地区民法原来仅某些法条就个别法律关系例外设有承认情事变更原则局面,(注:依台湾学说见解,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52条、第265条、第418篥、第424条、第442条、第472条第1项、第489条、第549条第2项、第561条、第594条、第598条第2项、第674条、第750条、第1202条等,体现了情事变更原则,但对于情事变更原则并没有一项一般性条款,就环境变迁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如何,加以规范,此应视为一项“违反计划”的行为而为法律漏洞。参见前引[4],彭凤至书,第178页。)于第227条之2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即“Ⅰ契约成立后,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Ⅱ前项规定,于非因契约所发生之债,准用之。”明文宣示旧法未予明定的法律原则。(注:有关台湾民法债编的修正,可参见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的论文《台湾民法债编部分修正条文要论》,载于《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文,1999年10月》,第36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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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单独成编的内容包括七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特殊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找到工作或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努力保持工作,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家庭、邻里关系,帮助他们建立生活信心,正确理解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理解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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